中国工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职工群众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
教育工会是中国工会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一个特殊的产业工会。它是教育系统覆盖面最广,具有普遍代表性,以一个整体出现于社会的教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发展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力量。
教育工会的性质
教育工会的性质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阶级性,二是群众性。阶级性表现为,教育工会不是任何社会成员都可以加入的超阶级的组织,它只能由工人阶级的成员--在教育系统工作的广大教职工构成。群众性表现为,教育工会是教育系统最广泛的群众组织,广大教职工可以自愿参加。教育工会开展的各项活动,都是建立在教职工群众自愿基础上的。
教育工会的阶级性和群众性是互为条件的。它的群众性是以其阶级性为前提的,是在工人阶级范围内的群众性;它的阶级性是以群众性为基础的,是有广泛深厚的群众基础的阶级性。工人阶级的阶级组织和群众组织的统一,是教育工会最根本的属性。
教育工会的地位,是指它在国家政治、经济与社会生活中所占有的位置。教育工会的地位是客观的。它是工会活动以至整个工人运动实际状况的反映,并随着工人阶级运动的发展而发生变化。无论在过去,现在还是将来,教育工会在一定社会制度下所处的地位都不取决于工会自身主观任意的选择,更不是其他组织或个人任意的规定。教育工会作为工人阶级的阶级组织和群众组织,归根到底,它的地位是由工人阶级的地位所决定的。我们国家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是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的主力军。作为工人阶级群众组织的教育工会,在国家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占有重要的政治地位、社会地位和不可动摇的法律地位。
教育工会是在党的领导下教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办好社会主义学校的重要依靠力量。
教育工会作为工人阶级的阶级组织,它代表广大教职工有组织、有纪律、有领导的参政议政,参与教育事业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
教育工会的法律地位是工会的政治地位、社会地位在国家法律中的反映。《工会法》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律,明确规定了工会的性质、任务、权利、义务、活动准则和组织原则,使工会工作在改革开放的社会环境中有了更加完备的法律依据,在法制的轨道上更好地发挥作用。
教育工会的基本任务,就是要通过开展工作和组织活动,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社会主义积极性,把教职工群众紧密地团结在党的周围,为促进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完成育人这一根本任务而努力。它具有维护、建设、参与、教育四顶基本社会职能。
1.维护职能
教育工会要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表达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从根本上说,全国人民的总体利益同教职工的具体利益是一致的,但是总体利益与具体利益之间,这部分群众同那部分群众具体利益之间,往往产生某些矛盾。特别在当前不断深化改革的情况下,更会产生一些新的矛盾。因此,教育工会要及时向党政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也要教育和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好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的关系。
2.建设职能
教育改革是一项巨大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广大教职工的理解和支持。教育工会要组织和团结教职工以主人翁精神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改革,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努力完成以教学、科研为中心的各项工作任务,做好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建设者相接班人。
3.参与职能
教育工会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代表和组织教职工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在当前深化教育改革中,。工会要代表教职工参加学校各项重大改革方案,以及有关涉及教职工具体利益的政策、措施的制订,充分反映和体现教职工的意愿和要求。同时,积极向教职工宣传解释学校的改革目标和措施,以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沟通公司党政与教职工群众的联系,参与协调社会矛盾,做好疏导工作,落实全心全意依靠广大教职工办好社会主义学校的指导思想,保护教职工群众投身改革及支持改革的热情。
4.教育职能
教育工会要按照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的目标,对教职工进行形势任务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和职业理想、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职业技能教育,特别要进行党的基本路线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使工会成为广大教职工“在实践中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
教育工会是按照《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原则组织起来的。不断加强组织建设,是贯彻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基本路线和工会工作指导方针,密切同教职工群众的联系,充分发挥工会作用的重要保证。
1.教育工会组织建立
凡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学校,可以建立基层委员会,会员不足二十五人的,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工作。
2.教育工会的组织原则
教育工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实行民主集中制是实现工会组织自身民主化、群众化的保证。民主集中制的具体内容是:
(1)会员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
(2)教育工会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的派出机关外,都由选举产生;
(3)教育工会的领导机关是教育工会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教育工会委员会;
(4)教育工会各级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和经济收支情况,接受会员监督;
(5)教育工会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委员会民主讨论,作出决定;
(6)教育工会各级领导机关,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会员的意见,切实研究和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下级组织要向上级组织请示报告工作。
3.教育工会的组织机构
教育工会的组织机构大体为五个层次:
(1)中国教育工会全国委员会(简称全国教育工会);
(2)中国教育工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简称省教育工会);
(3)中国教育工会××市(地、州)委员会;
(4)中国教育工会××县(县级市、区)委员会;
(5)中国教育工会××学校(乡、镇)委员会。
教育工会基层组织可根据具体情况建立分工会委员会或工会小组,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各种专门工作委员会(或组),如宣传、文体、生活福利、财务、女教职工、青年工作等。
4.教育工会领导干部的选举和任免
教育工会的主席、副主席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民主选举产生,报送上级工会批准后生效。。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5.教育工会与党政的关系
教育工会是党领导下的群众组织,实行“上级工会和同级党组织双重领导,以同级党组织领导为主”的组织原则。教育工会要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工会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教育工会与教育行政是两类不同性质的社会组织。前者是群众组织,后者是政府职能部门。两者是亲密的合作关系。在开展工作中,应做到互相尊重,互相支持,互相监督。
《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规定,凡在我国境内企业、事业、机关中从事体力劳动或脑力劳动,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职工,不分性别、民族、职业、宗教信仰,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为会员。
1.对象
凡在我国境内各级各类学校(包括学校的下属各单位)中从事脑力劳动或体力劳动,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教师、干部和工人,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所在学校工会为会员。
凡在学校工作六个月以上的合同工、临时工也可加入所在学校工会为会员。
教师、职工离退休前没有参加工会,退休后原则上一般不再吸收入会。但是,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考虑他们的愿望和要求,可以按照工会章程规定,为个别人办理入会手续,然后保留其会籍。
在我国学校从事脑力相体力劳动的外籍教职工,凡自愿申请参加中国教育工会,符合会员条件的,可按照工会章程的规定同意加入工会。
2.手续
教职工参加工会,需由本人向所在单位工会小组长口头申请,填写好入会申请表;经过工会小组讨论通过;基层委员会(校工会委员会)批准;并发给中华全国总工会统一印制的会员证。
教育工会是教职工群众自愿结合的组织。在这个组织中的每个会员都享有应有的权利,又都必须履行应尽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每个教育工会会员都要珍视自己的权利,明确自己的义务,正确行使权利,认真履行义务,工会会员的权利主要有:
1. 在工会的会议和工会的报刊人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教职工有关问题的讨论;
2.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 批评工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工作人员,要求撤换或罢免违法、失职的工会工作人员;
4. 对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问题以及对学校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5. 在正当利益受到损害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表达维护和申诉保护;
6. 参加工会活动,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福利事业的优惠待遇。
教育工会会员应履行的义务有:
1. 努力学习政治、文化、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技术素质;
2. 发扬主人翁精神,积极参加学校民主管理,为学校改革和发展献计献策。努力完成教学、科研、生产、科技开发、推广和运用及管理工作任务为培育人才尽心尽力;
3. 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德,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4. 维护社会秩序和学校的安定,向危害国家、社会和学校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5. 发扬工人阶级友爱精神,热爱学校,热爱集体,搞好团结互助;
6. 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组织生活,按月缴纳会费。
定期缴纳会费体现了会员对自己组织的爱护和支持,它使会员更加关心工会组织的活动和发展,增强集体主义思想和组织观念。会员缴纳会费可以为工会开展活动,举办事业提供一定数量的资金,使工会能够更好地为职工群众多办些有益的事,使会员能更多地参加工会活动,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福利方面的优惠待遇。另外,会费还可用于发展同国际工人阶级的友好往来,增进各国工人阶级之间的友谊,履行应尽的国际义务。
工会会员向工会缴纳会费的标准是:
1. 有固定工资收入的会员每月缴纳工资收入(指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和职务工资三部分)的0.5%(其工资数不足10元的部分不计缴);
2. 学徒工会员每月只需酌情少量缴纳;
3. 无固定收入的会员,按本人上月所得工资额的0.5%计算缴纳;会员所得的各种奖金、津贴、附加工资、福利费、补助费、救济费、退休金、退职金等均不缴纳会费。
4. 下列情况会员可免缴会费:一是工会会员离休、退休、退职、参军以及离职学习相疗养在六个月以上者。离职期间应向工会办理保留会籍手续,并免缴工会会费。二是工会会员生活发生特殊困难时,可由本人申请,小组讨论,基层工会委员会(或分工会)批准,在一定时期内免缴会费。
会员的会籍是会员履行入会手续后从组织上得到承认的依据,也是会员的组织关系。日常的会籍处理有以下几种情况:
1. 保留会籍
保留会籍是指工会会员既不离开工会组织,又允许其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的情况下,会籍的一种处理办法。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1)离、退休的工会会员,保留会籍;
(2)会员离开学校,长期不能参加本单位工会组织生活,可保留会籍;
(3)会员调入无工会组织的单位时,学校工会组织要向会员说明,可保留会籍,等新单位建立工会后,再接转工会关系。
(4)临时工入会后,因停止工作离校时,其会籍可予保留,保留会籍期间不缴纳会费;到新单位工作时,可以把会员关系转到新工作单位;
(5)合同制工人,在解除合同后未在学校或其它单位续签合同时,其会籍可保留在学校;
(6)因公或自费出国期满未回的教师职工,其会籍一般可予保留;
(7)辞职离校教职工和自动离职的教职工在其未进入新的工作单位前,一般情况下会籍可予保留;
(8)外籍教职工回国时,收回会员证,不转会员的组织关系,可由省、市、自治区总工会发给参加中国教育工会的证明。
2. 会员离(退)会
(1)会员有退会自由。其程序大体是:由本人向工会小组相分工会委员会提出,由校工会委员会宣布除名并收回会员证;
(2)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缴纳会费,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经教育拒不接受改正,应视为自动退会。
3. 开除会籍
(1)凡依法判处徒刑的犯罪分子和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分子,一律开除会箱;
(2)会员不执行工会决议,违反工会章程,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或违法乱纪情节严重者,可以开除其会籍。
开除会员会籍,须经会员所在工会小组和分工会委员会讨论提出意见,由校工会委员会决定,报上一级工会备案。